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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法院发布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为发挥好典型案例的社会辐射作用,加强社会公众对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认识和了解,2019年1月10日上午,如皋市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8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会由如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顾雪红主持。南通电视台、《江海晚报》、如皋发布、如皋市委新闻网、如皋电视台、《如皋日报》、《新民晚报新如皋》等市内外媒体派记者参加了发布会。

这十大案例是从2018年如皋法院审结的22693件各类案件中严格甄选产生,含1件刑事案件、4件民事案件、1件知识产权案件、1件破产案件、1件环境资源案件和2件执行案件,其中两件入选南通中院十大典型案例。

2018年,如皋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做好审判执行、司法改革、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各项工作取得新成绩。

2018年,全院共受理各类案件20199件,同比下降17.6%;审执结22693件,同比基本持平,未结案件2606件,同比下降49%,出现收案总数、未结案数明显下降,结收案比位居南通第一的“两降一升”良好态势。

选取的十大案例或法律适用有创意、社会效果较好,或案情疑难复杂、审理难度大,或有重大社会影响力、为公众所关注,对同类案件和社会活动具有普遍的现实指导意义。

新闻发布会现场

 

一、刑事案件(1件)

1.汪某等19人买卖589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汪某于2015年至2017年6月间,在湖北省武汉市通过QQ、微信等网络工具,向被告人蔡某某等多人及单位出售含有车牌号码、车辆品牌、机动车所有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手机号码、车辆识别代码等公民个人信息589万余条,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元。

【裁判结果】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非法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蔡某某等人非法获取且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高某某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分别对19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五年,并处罚金。判决后,被告人蔡某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随着互联网产业的高速发展,人们在享受网络技术带来的生活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本案的判决有效打击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同时也警醒社会公众,要增强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意识,切不可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二、民事案件(4件)

2.谢某源诉谢某富侵犯宪法上劳动权被驳回案

【基本案情】2013年9月24日,原告谢某源与被告谢某富负责的如皋市现代教育培训中心签订学历教育协议书一份,原告谢某源交纳5000元,该中心出具加盖公章的收据。后谢某富为谢某源向四川农业大学报名,入学时间显示为2014年9月1日。谢某源通过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因未能及时提供国家认可的本科毕业证书,致使司法考试成绩作废。2017年6月19日,谢某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学费5000元;赔偿因侵犯原告从事法律职业工作的权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158元、间接经济损失8753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裁判结果】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宪法上的劳动权保护的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平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原告谢某源2017年4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后,国家并未限制或剥夺其从事法律服务行业的机会,其未能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并不直接涉及“平等获得劳动机会”,故原告谢某源所主张的劳动权并未受到侵犯。因双方签订《协议书》后,被告谢某富未能及时为原告缴纳学费并履行通知原告及时完成学习任务的义务,遂判决由被告谢某富酌情返还原告学费4500元;驳回原告谢某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谢某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传统理论认为,宪法具有不可诉性,其所孕育的精神与价值取向只能通过其下位法去实现,宪法条文不能在处理具体案件中直接适用。本案没有简单地以宪法上的劳动权不具有可诉性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而是对原告的诉求进行实体审理进而作出判决,打破了传统思维定势,彰显了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核心,有利于防止国家机关和个人权力的膨胀。宪法上的劳动权作为与受教育权同等地位的基本权利,其可诉性的确认,有利于为劳动者的生存与发展提供有效的保障。

3.许某石、许某珍诉如皋市某物资公司根据“房地一体登记原则”要求配合办理房屋不动产产权登记案

【基本案情】案涉房屋系1999年集资所建,2009年办理了房改手续,由于历史原因,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一直处于分离状态,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土地使用权归被告公司所有(系2001年改制后设立的企业)。2015年3月1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后,不动产登记需进行“房地一体登记”,但被告公司拒不配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公司配合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产权登记。

【裁判结果】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享有所有权的案涉房屋通过房改政策已领取产权证,不能因产权证备注为“房改优惠出售”而限制原告的权利。原告要求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对其权利的进一步完善,应予支持。对于被告抗辩的案涉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为其有偿取得,可另行主张权利。据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贯彻“房地一体登记”原则,但因历史遗留问题,为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困扰。本案的判决确立了其中一个规则,即“房改房”同样适用不动产“房地一体登记”原则,这与国家公有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相一致,也更符合“房地一体”的物权基本原则。

4.江苏首例当事人直接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案

【基本案情】符某与老伴周某生有三子两女,老伴及长子的先后离世让符某深受打击,致生活无法自理,被法院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某系离休干部,有稳定的退休工资及医疗保险待遇,近年来,兄妹四人为谁担任母亲的监护人以及管理母亲财产等问题发生争议,矛盾日益激化。后符某的四子女诉至法院,请求为符某指定监护人。

【裁判结果】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符某的四个子女虽均申请作为第一顺序监护人,但两个女儿长期在外工作生活且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申请。两个儿子在监护期间均有不当之处,但能积极反思并书面具结悔过,故判决兄弟二人共同担任符某的监护人,并请符某所在单位监督两子履行监护职责。

【典型意义】本案是《民法总则》施行之后江苏首例当事人直接申请法院指定监护人案,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夕阳红》栏目对此专题进行报道。如皋作为世界长寿之乡,涉老纠纷的妥善处理,有着更为特殊的积极意义。如皋法院依托全国首家“法暖黄昏”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站,在共建单位的联动下成功处理本案,为弘扬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家庭美德提供了范本。

5.王某诉洪某、第三人某高压电器公司实际出资人要求名义股东支付股权红利案

【基本案情】2002年12月,第三人某高压电器公司因改制而设立。王某与公司改制前职工洪某签订协议一份,委托洪某代为购买股权。洪某在收取王某购股款后向高压电器公司投资购买了30万元股权,其中10万元股权为洪某出资,20万元股权为王某出资。2003年11月,洪某对外转让20万元股权,王某父亲与洪某在原协议书上确认已取壹股,还剩壹股。2009年3月,洪某将2008年高压电器公司分配的红利7.6万元汇入王某父亲账户,但对2010年至2016年电器公司按年度分配的58.52万元红利仅支付11.4万元,余款47.12万元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洪某支付剩余红利。

【裁判结果】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书系王某、洪某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洪某向高压电器公司购买的30万元股权中有20万元股权的实际投资人为王某,在2003年转让股权后,洪某现持10万元股权的实际投资人应为王某,洪某仅为名义股东。据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洪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隐名持股现象在公司运营中屡见不鲜。对实际出资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作为市场经济重要主体公司正常运行秩序的保护。本案的判决,有利于维护诚实信用和当事人权利自治原则,有利于促使公司正常健康的经营发展。同时,也提醒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时,一定要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股权协议,这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也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

三、知识产权案件(1件)

6.和美酒店管理公司诉如皋某曼酒店管理公司遗留“如家”物品、标识减轻商标侵权人赔偿责任案

【基本案情】原告是“如家”(横排、竖排)文字商标排他使用的被许可人。被告某曼酒店的经营场所之前系原告曾经营的如家酒店,2015年12月,原告与经营场所房东解除房屋租赁,并约定其有权拆除带有原告酒店标识的可移动物资、设备,后该酒店由被告接手经营。2017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楼梯口墙面、酒店大堂入口门头、客房通道、酒店门卡、卫生间墙体张贴的提示牌等处都标有“如家”标识。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万元。

【裁判结果】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得到原告的明确授权,客观上使用了带有“如家”标识的标牌和物品,未尽到相应的避让注意义务,构成商标侵权,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原告明知要保护“如家”商标,却将大量带有“如家”标识的物品、指示标语等遗留在原处,未尽到妥善保护“如家”商标的义务,给被告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5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是否构成商标侵权适用无过错原则,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商标法所规定的侵权行为,无论主观状态如何,都可以认定侵权行为的成立,并可要求行为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但对于损害赔偿责任,则可适用过错推定和过失相抵原则,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确定赔偿额。本案提醒商业活动经营主体要尽量避免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即便是使用的租赁物,亦必须得到商标专用权人的明确授权许可,否则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作为商标专用权人,亦应当尽到妥善保护商标的义务,不可为他人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

四、破产案件(1件)

7.诚晖石化等三关联企业被批准近6亿元重整计划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南通诚晖石化有限公司因对外担保债务陷入困境,交通银行南通支行依法申请破产重整,关联企业首控公司、盈晖公司也一并申请合并重整。如皋法院裁定合并破产重整后,及时裁定同意企业重整期间继续经营,确保“破产不停产、员工不失业”。通过公开招募,天津中商华联科贸南通分公司作为重整投资人参与重整。经先后四次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投资人及时修订调整投资方案后,最终总额约5.9亿元资金投入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各债权组表决通过,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裁判结果】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制作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各表决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表决组的设立符合破产法的规定,表决过程公开、透明,重整计划草案内容完备,债权受偿方案中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高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合法公平,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重整计划也具有可行性,遂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破产审判一方面通过破产清算实现“僵尸企业”市场出清,另一方面通过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实现对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的再生。该案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认定债务人具备重整价值和可能,通过公开招募引进投资人,多次调整后的重整计划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从而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充分发挥了重整制度对企业的挽救功能,也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五、环资案件(1件)

8.陶某武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6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陶某武等11人先后分别结伙租用被告人施某华的厂房,改造成发黑作坊,经营铁件发黑加工,在无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将加工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至渗坑内。被告人施某华明知发黑加工废水会污染环境,为赚取房租,仍将其厂房出租给陶某武等人用于铁件发黑加工,并要求及时向外排放废水。经鉴定,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129万余元。

【裁判结果】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武等11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施某华明知上述被告人的行为会污染环境,仍为其提供场所和帮助,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对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被告人施某华与其他被告人共同污染环境,对其他被告人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据此,分别对12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同时施某华对陶某武等人尚需赔偿的环境污染损害费97万余元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后,被告人施某华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员陪审员法》施行后我院首次组成七人合议庭开庭审理的案件。涉案人数众多,各被告人分别结伙,以往有可能判处缓刑的行为,本案均判处有期徒刑,表明了司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决心。同时,对于主观明知,仍向污染环境者提供场所和帮助的行为人,运用共同犯罪理论,依法定罪量刑,并判决其与直接污染环境者承担连带责任,对社会公众起到了警示作用,也体现了“损害担责”原则和生态环境修复的最终目的。

六、执行案件(2件)

9.被执行人吴某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赡养义务构成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2017年9月,吴某某被判自2017年8月起每月承担其母朱某某相应的生活费及护理费。判决生效后,吴某某未主动履行义务。2017年11月,朱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吴某某履行2017年的生活费及护理费共计4625元。执行过程中,吴某于同年12月26日将名下的银行存款59022.8元取出隐匿,并于次日及2018年2月28日虚假报告财产,后被司法拘留十五日,期满后被告人吴某某仍然拒绝履行。如皋法院执行局遂将该案向公安机关移送,追究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执行结果】如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吴某某有前科、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的判决裁定,均可酌情从重处罚。遂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后,被告人吴某某未上诉。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者,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案是我院近几年审理的首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对那些心存侥幸、隐匿财产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

10.被执行人南通某重工有限公司等三家关联企业拖欠63名工人工资500余万元圆满执行案

【基本案情】2017年4月开始,陆续有63位申请人根据劳动仲裁决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通某重工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索要工资款高达500余万元。执行中发现,被执行公司总债务高达四、五亿元,而公司银行无存款,查封的不动产也已经抵押给银行,且涉及其他法院首封,无法启动拍卖程序。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虽然被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被执行人名单,但他一直推诿、拖延履行义务。

【执行结果】我院在涉民生集中执行活动中,对被执行人公司进行搜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公司的所有财务账册、财务公章及财务电脑,并对张某某依法实施司法拘留。在巨大的执行压力下,张某某协调由案外人公司提供部分资金,经与申请人多次协商,最终分两期将所欠63名工人工资全部付清。

【典型意义】2018年是全国法院履行周强院长“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庄严承诺的关键之年,如皋法院举全院之力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该案的圆满执行,彰显了如皋法院与一切躲避、抗拒执行行为周旋到底的决心和勇气,呈现的是用足、用准强制执行措施破解执行僵局的执行智慧,同时,也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范本。

党组成员、副院长顾雪红主持

新闻发言人薛专通报案例

 

受邀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