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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 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如皋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完善市容和环卫责任区管理机制,增强各责任主体的自我管理意识,如皋市城市管理局对《如皋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皋政发〔2009〕12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如皋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大家可以在2019年4月2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rgcgzfj@163.com。

2.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513-87312092。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如皋市行政中心B座702室(邮编:226500)。来信请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如皋市城市管理局

2019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提升城市品位,打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城区和各镇(含已撤并的老镇区)规划建成区范围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城区范围为东至紫光路,南至丞相大道,西至城西大道,北至惠民路。

第三条(责任区制度) 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本市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镇(区、街道)负责组织辖区内的有关单位、个人落实责任区制度,对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指导村、社区推进责任区自律管理工作。

住建、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交通、水务、商务、文体旅游、教育、卫生、邮政、电信、供电、供水等部门,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要求,依照法定职责、行业管理职责及产权所有,做好本部门和下属单位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责任人、责任区的确定

第五条(责任区的确定) 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市容环卫责任区范围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的责任范围,为其物业服务区域,包括住宅小区围墙(围栏)范围以内所有区域和住宅小区围墙(围栏)外侧配建的绿化带区域;

(二)建(构)筑物沿街立面及沿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标志或者围墙的,从护栏、标志或者围墙起)至人行道的路沿石(无人行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

(三)无人行道的街巷责任区的划分以街巷中心线为界,沿街巷立面房基线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人的责任区;

(四)无责任人的地段和城市公用设施等,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部门职能和产权所有,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第六条(责任人的确定) 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卫责任人,是指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市容环卫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除已明确相关单位或者专业部门负责之外的道路(含人行道)、桥梁、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内外城河、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的市容环卫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道路(含人行道)、桥梁、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内外城河、公共厕所、管网、管线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维修、保养由相应的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街巷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服务的老小区、城中村、街巷由所属街道社区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银行网点、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加油站等,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岸线等,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搬迁工地由搬迁主体责任单位负责,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七)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和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科技园区、独立工业区、生态园区内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各类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责任区、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市城管局确定并予以告知。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不损害公共利益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履责方式) 市容环卫责任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取下列方式履行责任区责任:

(一)责任人自包。即由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人自行包保。

(二)责任人出资委托代包。即由市容环卫责任人出资,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承担。

第三章 责任标准和内容

第八条(责任标准) 市容环卫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第九条(责任内容)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具体责任内容和要求:

(一)保持环境卫生:无烟头、纸屑、瓜果皮壳和软包装等废弃物,无暴露垃圾、污物、污水、污迹,无渣土、碎砖杂草,无蚊蝇孳生地,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按照规定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垃圾。及时清除影响通行的积水、雪、残冰;

(二)保持市容秩序:无乱设摊、店外经营、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晒)放、乱停车等行为;

(三)保持亮化美化:保持责任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外观美观、整洁,户外店牌店招、广告标牌、遮阳雨棚、空调外机安装、阳台封闭应符合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亮化照明设施符合市区夜景照明规划,无残缺现象,并按规定时间启闭灯饰;

(四)保持设施完好:保持责任区内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完好无损,正常使用。对于零散、微小的破损市政设施、环卫设施等,建立快速处置机制,由维护单位迅速实施维护;

(五)保持绿化完好:保持绿化设施完好,绿地内无垃圾、杂物,无在树木上吊挂、晾晒、堆放以及擅自占用绿地、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第十条(住宅小区责任内容) 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的市容环卫责任的内容和要求:

(一)小区的主出入口设平面示意图、导向牌、标志牌,字迹清晰完整;住宅小区组团及幢、单元(门)、户门标号应设置规范,标志明显;

(二)小区配建的文化、体育、休闲、娱乐、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物业用房、垃圾收集房、公厕等按照规范用途使用运营,无擅自挪用、闲置及改变规划用途等情形,并做好设施的管养维护,保证整洁完好;

(三)小区环境卫生整洁,垃圾无积存、无乱堆。公共绿化应养护到位,不得出现侵占绿化用地现象,不得毁绿种菜;

(四)按要求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垃圾分类设施设置符合要求,宣传引导业主垃圾源头分类投放、物业分类收集。小区设有规范的建筑装潢垃圾临时堆放点,实行袋装定点投放;

(五)建筑物外墙及公共区域墙面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悬挂,临街阳台外无晾晒衣物。小区内不得擅自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乱搭乱建和乱拉乱设;

(六)小区楼道不乱堆杂物,规范小区充电设施设置与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

(七)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他人生活,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及时清除;

(八)建立违法建设的巡查、管控、监管机制。与业主、施工单位签订装修管理协议,查验业主装修方案,告知业主装修注意事项,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严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对装修材料的进入进行严格管理登记。业主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对违反装修协议的要进行处理,并及时报行政管理部门。对已建成的违法建设自行组织拆除或协助执法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签订责任状) 市城管局应当会同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制作《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责任书》应载明责任人、责任区范围、责任要求、责任区域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责任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向辖区内的责任人发放,一份留档。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一份由市城管局向物业服务单位发放,一份由市城管局留档。

责任人应当将《责任书》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并保持整洁、完好。

《责任书》示范文本由市城管局负责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未签订责任状) 对于未签订《责任书》的责任人,市城管局若发现其有违反市容环卫责任等行为,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人履行市容环卫责任。书面通知应载明责任人、责任区范围、责任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自律组织) 鼓励各镇(区、街道)所辖一定区域内的责任人成立责任区自律组织,对履行责任要求实行自我管理。

第十四条(自律规约) 责任区自律组织应当制定自律性规约,明确责任区自律组织的组成、具体形式、责任人履行的具体责任要求和责任人履行情况的评价机制等事项。其中,自律性规约约定的具体责任要求可以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等要求。

参加责任区自律组织的责任人应当遵守自律性规约的约定。

第十五条(协助自律管理) 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推进实施责任区自律管理,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引导辖区一定区域内的责任人成立责任区自律组织,或者依托现有的社区自治组织,将责任要求纳入社区自治组织的相关规范;

(二)对自律性规约的制订提供指导服务;

(三)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激励参加责任区自律组织的责任人参与市容环卫相关工作;

(四)其他有利于推进责任区自律管理的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业务指导) 市城管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指导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等区域的业主在签订物业服务、商铺租赁、单位装饰装修等合同时,将责任区要求纳入合同内容。

第十七条(行业自律) 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本行业单位遵守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要求。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要求纳入本行业规范,并督促会员单位遵守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在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举报机制) 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发生在其责任区范围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市城管局或者相关镇(区、街道)举报,由市城管局或者相关镇(区、街道)依法处理。市城管局或者相关镇(区、街道)应当按照举报处理规范确定的时限,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十九条(信用惩戒) 市城管局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建立辖区内责任人信息和诚信档案,及时记录和更新责任人名称、责任范围、责任要求以及责任履行情况等基本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检查、考核,并将相关情况载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条(舆论监督)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要求。对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人,由市城管局报市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行为,予以曝光,引导公众自觉遵守责任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考核奖惩) 市文明办应将市容卫生责任区管理工作,纳入文明城市、文明单位(行业)、文明街道(镇)、文明社区(村)评选考核,凡是在市容环卫责任区考核工作中有两次不达标的,实施“一票否决”。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应将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综合管理考核内容,并按有关规定实行奖惩。

市城管局应将实行物业服务住宅小区的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工作,纳入对物业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考核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并作为物业服务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 对沿街商户经营者,同一时间段内有违反《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数个违法行为的,或者曾两次及以上因违反《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处罚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认定为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连锁经营的商户、银行网点等,同一时间段内两家及以上分店、网点有违反《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认定为其法人单位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实行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同一时间段内小区有三处及以上不符合住宅小区容貌标准、违法搭建、违规装饰装修、占地毁绿等违法行为的,或者一年内发生三起及以上上述违法行为的,可认定为物业服务单位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区责任,由市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救济途径) 责任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行政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城管局、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落实责任人、责任区范围等职责的;

(二)未依法处理责任人投诉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如皋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皋政发〔2009〕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