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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驾照请“枪手” 代替考试三人获刑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张某因自身文化水平偏低,在申请C1驾照时担心达不到机动车驾驶证法规考试及格分数线,便找来侄女婿刘某替考。通过了操作科目考试以后,张某再次请来刘某帮其替考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在机考过程中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民警当场发现。随后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张某、教练丁某进行传唤,刘某、张某、丁某三人对自己代替考试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2019年5月,市检察院以涉嫌代替考试对张某、刘某、丁某三人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处刘某、张某拘役二个月,缓期三个月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对教练丁某单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三人均未上诉。

【法律分析】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代替考试罪。根据法律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考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组织的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代考机动车驾驶证的行为触犯了代替考试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先后两次邀请其侄女婿刘某为其替考机动车驾驶证考试。张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刘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张某、刘某均构成代替考试罪。教练丁某在知道刘某为张某替考的情况下仍为刘某准备虚假证件材料,使张某、刘某顺利实施代替考试的犯罪行为,是代替考试罪的帮助犯。在科目一的考试中,刘某替张某顺利通过考试,属于既遂;在科目三的考试中,刘某代替考试的犯罪行为被当场查获,是代替考试未遂。故均应以代替考试罪依法追究上述三人的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考驾照是每个驾驶员必须经历的一关,认真学习交规,通过交规考试能使驾驶员在驾驶操作中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然而一些考生不对自身提高要求,熟记交通法规,动起了替考的“歪脑筋”。殊不知,走这种“捷径”是害人害己,不能熟记交通法规不遵守交通规则,即使拿到了驾照也是“马路杀手”。

在此提醒那些想走“捷径”的考生,赶紧打消这种念头,静下心来好好学习交通法规,只有通过自身努力,提高自身的驾驶理论和驾驶技能水平并通过考试检验,才是获得驾驶证的唯一途径,切莫抱着侥幸心理而触犯法律。

□通讯员朱逋 朱志军 融媒体记者佘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