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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皋自然资规罚催〔2021〕03110402号
杨雪琴:
因无法联系你本人,我局向你邮寄的皋自然资规罚〔2021〕03110402号《如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你也未签收。2021年12月17日,本局在如皋日报(A2版)刊登了送达公告,将对你作出的皋自然资规罚〔2021〕03110402号《如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公告送达,截止到2022年2月15日公告满60日,上述皋自然资规罚〔2021〕03110402号《如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视为送达。对你处以“1.限被处罚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64.3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8.6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93平方米(折0.59亩)土地;4.对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8.69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1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8.69元。对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364.31平方米的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1元的罚款,计人民币7650.51元。以上共计人民币7679.2元,上缴市财政”的行政处罚。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及加处罚款的处罚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履行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及加处罚款的处罚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如要求行使上述权利,应当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及加处罚款的处罚事项,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明明,联系电话:0513-87658222
如皋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16日